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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不断,个人信息被泄露咋维权? |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日期:2020-08-10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2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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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吗?”
“需要办贷款吗?”
......

 

    相信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从推销房产到育儿养老,花样百出,这背后主要的原因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随着网络科技及信息交互的迅猛发展,信息资料的记录方式花样翻新,获取、保存、使用、流转变得更为方便快捷。人类社会已经从简单的信息保有社会向大数据信息利用社会转变,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相关利益关系呈多样化、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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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赵多丽娜接受采访

 

    “随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激增,个人信息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赵多丽娜表示,民法典的颁布改变了过去个人信息保护以刑事手段为主的状况,加大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据介绍,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11条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及他人取得、使用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第六章中除隐私权外,还重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即第1034条至第1039条的6个条文,主要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理、免责、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是指属于自然人个人专有的,通过一定方式记录的,以单独或者组合形式,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鉴别特定主体身份特征、行动轨迹等内容的任何信息。”赵多丽娜介绍说,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其内涵与外延非常广泛,不只局限于自然人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传统意义上的常用身份信息,与现代科技相关的生物识别技术信息、电子邮箱地址信息及个人喜好、就医记录、行程记录等数据信息均包含在内。

    “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区别于隐私的最主要的特征。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标志、工具,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在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过程中,故意侵犯个人信息主体人格权和财产权,使其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即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多丽娜表示。
    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自身利益受侵犯怎么办?对此,赵多丽娜表示,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

    ☞ 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53条之一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

    ☞ 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机关可依照民法典规定,对其相关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面对日益突出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检察机关不仅运用刑事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依法查办涉及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以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赵多丽娜特别强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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