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专访万春:疫情防控对检察工作提出许多新课题
日期:2020-05-28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724

     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哪些检察热词被写入报告中?有哪些社会关注的案例被选入?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接受央视和最高检新媒体联合专访,一起来看【最高检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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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报告中第一次公布了20年刑事犯罪案件办案数据,这些变化反映了什么?


    万春: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专门用一定篇幅报告了20年来刑事办案数据的一些变化,在附件中还用图表展现了20年来主要犯罪的趋势和走向。这种大跨度的纵向分析报告,应该说在历年检察工作报告中还是第一次。

    进行这种综合分析,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积极主动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进和加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向全国人大报告分析研判的结果,也是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最高检工作报告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的总量虽然仍然持续在高位,但是犯罪的结构、态势等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二是重刑犯大幅下降。20年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比例从45.4%降至21.3%。三是新型的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大幅度上升。比如,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了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了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了56.6倍。特别是从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受理危险驾驶罪超过了盗窃罪居所有犯罪的第一位。

    前两项数据的下降,反映了我们国家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有了更充分的安全感。第三组数据,主要是违反特定领域的法律监管规定的这种我们法学界称之为“法定犯”的犯罪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增加,表明在新阶段我们国家对经济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制度更加精细化和细密化。

    犯罪形势的上述变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也有体现。1979年刑法规定的所谓“法定犯”的罪名大约占40%左右,那么现行刑法及修正案一共有460多个罪名,现在的“法定犯”大约占85%左右;刑法的十次修正,增加了50多个罪名都是“法定犯”。

    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也必须全面适应、努力跟进。”对此,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重重轻轻”,也就是说要区分不同的轻重和类型的犯罪,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涉黑涉恶等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必须坚持依法从重打击;对于占绝大多数的轻微犯罪,包括“法定犯”,应当打击、预防、监管以及行政、经济、民事、刑罚各种手段并举,由重事后的刑事处罚向强事前监管预防转变,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体系。

    第二,根据当前犯罪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比重接近80%,一个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比重超过80%,根据这个新情况,我们要转变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措施上,要大力推进非羁押措施适用,降低审前的羁押率,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强化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减少社会对抗。

    最后,要更加注重立足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摒弃就案办案,要注意发现案件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定期公布案件数据,来帮助和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治理措施,提高人们防范的意识,增强犯罪治理效果。

 

    主持人:报告中提出要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检察理论研究取得了哪些成果?下一步如何继续推进?


    万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信,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对此,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不能缺位。

    近年来,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深化了对检察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主要体现在:

    一是紧密结合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和最高检党组的工作决策,围绕坚持巩固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推出了一系列理论成果。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司法改革和办案实践中的困惑和难题,为坚持和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深化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都起到了理论支撑作用。

    二是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体系,科学界定了检察学研究的领域和范畴。

    三是搭建了一些学术平台。比如,建立课题制,最高检连续20年定期召开全国检察理论年会,推动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攻关。特别是去年(2019年),最高检又联合16家法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16个特色检察研究基地,形成了中国特色检察智库方阵。

    四是培养了一批理论研究骨干。我们既培养检察机关自己的理论研究人才和专家,又借助“外脑”,与专家学者形成更紧密的联系,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的检察理论研究团队。

    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提出了内涵更丰富的要求,检察机关无论在发展思路、工作格局还是司法理念、具体业务上都要紧跟时代步伐。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明确了“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发展思路和“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要求,部署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提出“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等一系列新的理念,以及加强改进案例指导、考核“案-件比”等新的工作方法。这些既需要在我们的检察实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也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升华、阐释和指导。因此,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检察理论研究”。

    下一步的理论研究工作: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提高研究站位,从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深化检察研究。

    二是形成理论与实务的良性互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升研究的深度,更好地引领、促进检察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赢”“共赢”。

    三是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来开展研究。对一些重要问题,既要充分研究中国制度的特色,也要了解借鉴国际上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的根基。

    四是进一步健全理论研究机制。充分发挥与法学院校共建的16个研究基地的作用。完善年会制、课题制,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借助外脑,不断增强检察理论研究的生机与活力。

 

    主持人:这次战“疫”给我们检察理论研究提出了什么样的研究课题?


    万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用严格依法办案的实际行动交出了答卷。同时,疫情防控对我们今后检察工作包括检察理论研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比如,如何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类突发重大紧迫事件时,既保持高度敏锐、雷厉风行,第一时间研判形势,确定应对措施,确保从严从快办理阻碍防控、扰乱秩序的案件,又忙中不乱,依法办事,守住法律底线,防止执法过度?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最高检始终牢记“坚持依法防控”这一红线,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特别是明确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界限,同时连续发布了10批55个相关的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发挥了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诉讼主导责任,同时也以案释法、警醒社会。这一经验做法,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总结。

    又如,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类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检察机关如何在依法办理个案的同时,发现和总结事件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漏洞和突出问题,立足法律监督,准确、适时、妥当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的长效机制。

    还如,检察机关如何在依法服务保障复工复产、落实“六保”“六稳”工作中,用司法政策指导办案,体现对民营经济实质上的依法平等保护?

    再如,由于疫情防控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必然会带来疫后的大量法律纠纷乃至诉讼,如合同违约、劳资纠纷、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等等。检察工作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的三大诉讼,如何立足于检察职能,在预判、化解矛盾纠纷和依法处理涉疫案件上更好地发挥作用?等等。

    这些都是这次疫情防控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课题,也是我们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关注、总结和阐释的新课题。开展这方面研究,对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完善检察机关制度机制、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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