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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上诉,那么认罪认罚具结书还算数吗?检察机关要不要依法抗诉?
今年9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员授课时,对此进行了阐释,要从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意义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既然原来都认罪认罚了,再因非案件定性、处刑而是其他因素上诉,实质是不认罪或不认罚了,那检察机关与之先达成的协议——具结书就无效了,从宽失去了法律和案件处理依据,如果不抗诉,法院怎样依法纠正一审本已不当的裁判?也定会引发类似的效仿,那就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
检察机关对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应当抗诉,这不仅能有效维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严肃性和契约诚信,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维护制度的功能、法律的权威,同时还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根据沧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