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31]·最高检:深入贯彻落实“两个《
- [07-31]·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
- [07-30]·废旧硒鼓“回收利用”竟重现涉
- [07-30]·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决定
- [07-29]·微视频 | 暗线
- [07-29]·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
- [07-28]·检察日报评论员文章:始终以深
- [07-28]·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
普法第十二“弹”来袭!
识别有毒有害食品
拒绝“网红保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揭阳检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