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食品安全宣传周 | 识别有毒有害食品,拒绝“网红保健品”
日期:2022-09-21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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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第十二“弹”来袭!

识别有毒有害食品

拒绝“网红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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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揭阳检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