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2]·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 [01-22]·全省检察长会议召开
- [01-21]·检察日报评论员文章:以钉钉子
- [01-20]·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
- [01-17]·【图解】一图读懂2025年广东省
- [01-16]·“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
- [01-15]·要点来了!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
- [01-14]·检察日报社论:推动建设更高水
普法第十二“弹”来袭!
识别有毒有害食品
拒绝“网红保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揭阳检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