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29]·【检爱四十载,携手向未来】普
- [05-28]·黄坤明主持召开省委树立和践行
- [05-28]·第七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启
- [05-27]·“典”亮生活 检护民生——我
- [05-27]·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05-26]·民法典宣传月|口头合同、格式
- [05-26]·“两高”发布关于适用刑事缺席
- [05-25]·网速变慢,元凶竟是它!
普法第十二“弹”来袭!
识别有毒有害食品
拒绝“网红保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揭阳检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