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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通告
日期:2024-08-22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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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的通告

 

  根据普宁市委、市政府部署,在普宁市开展性侵未成年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有效司法保护,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

 

  二、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同样构成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

 

  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严打击、护弱势、保平安”的工作理念,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着力整治行业管理漏洞,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法治宣传,推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大格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普宁市公安局

普宁市司法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