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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适应检察管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探索答好“三个管理”新课题——
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切实把检察管理从简单的数据管理转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形势下,适应检察管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聚焦管理重点、转变管理方式,探索答好“三个管理”新课题。
更新管理理念
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最高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检察实践,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立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更新管理理念,不仅要向检察办案要质效,更要向检察管理要质效。更新管理理念体现在“三个必须”上:
必须一体抓实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通过检察业务的宏观管理,以理念引领、政策引导、质效研判等,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通过个案办理的微观管理,以办案过程管理、办案结果评判等,促进办案质效提升。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检察业务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案件管理是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围绕案件受理、办理、结案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将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互促互进。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关乎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质量管理贯穿检察业务管理和案件管理的始终,提高办案质效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三个管理”融合互促,一体推进,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必须推动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大管理”格局。最高检《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强调构建一个全员参与、权责明晰、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新格局,新形势下,要细化实化各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切实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构建起协同高效、上下贯通、深度融合的“大管理”格局。一是细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明晰检察长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审核范围、方式,厘清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细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完善决议事项的督办和反馈机制,落实检察长为检察业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以及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决策和业务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强化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部门负责人重点加强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性事项、办案时限、法律文书格式和内容等的审核把关,检察官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加强承办案件的组织、协调,有序安排办案进度。三是实化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受理、流转、送案审核标准,优化轮案规则,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常态化开展在办案件程序性问题日常监控,深化办案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如办案期限、权利保障、强制措施等的重点监控,促进流程监控从形式化向实质化转变。
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遵循规律。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重大决策,不是不要数据,更不是不抓管理,而是下决心纠正检察管理中的不当考核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对司法规律的遵循。实践中,有的地方为确保某些项指标“靠前”,将办案权力清单中明确由检察官决定的事项收由检察长审批,反映出存在简单数据管理理念偏差;有的地方更加重视指标数据管理却忽视其他宏观管理,把工作重心放在指标数据高低的比对上,忽略对个案的监督管理,反映出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兼顾失衡,这些做法都背离了检察办案与检察管理的初衷。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尊重司法规律和管理规律,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不简单以数据论业绩,真正让检察官不为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
聚焦管理重点
转变管理方式,锚定高质效
高质效办案的基础是个案,“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质量评查是评估案件办理是否“高质效”最直观的方法,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质量评查机制,既是加强管理的重点内容,也是管理方式转变的显著表现。具体而言,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办结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通过质量评查发挥监督、纠错、考核、指导的功能,尤其是评价质量优劣树立榜样和负面典型,充分发挥质量评查的辐射、带动效应,就可以层层递进地实现在管理方式上从个案评查到体系性质量检查,在管理效果上从个案评查到类案监督,再到业务治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构建常态化案件质量检查体系。一是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自查。由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进行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可组织检察官交叉核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关键环节,如刑事不捕不诉、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等,组织专人核查。另外,还要注重用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针对侦查环节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等影响案件质量的突出问题,依托“一站式”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推行捕前、诉前审查过滤,提升移送案件质量,做好“案前防范”。二是构建多元化质量评查机制,区别情形组织开展本院评查、异地评查、交叉评查,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判改变指控、撤回抗诉等可能存在较大质量隐患的案件,以及院领导办理的案件,可以逐级开展评查,上级院还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三是真评查严评查,针对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监督领域的不断拓展,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积极适应由此带来的检察履职的发展变化,规范评查程序、突出评查重点,深入查找问题,推动由重程序性问题向重实体问题升级,切实解决案件质量检查浅表化问题。
探索质量评查繁简分流机制。目前,案件质量评查主要有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种方式,评查的具体工作包括选案、审查、拟定、评定、反馈、通报等,工作量较大,对此,可进行多维度探索:一是清单化、表格化细分评查标准。质量评查标准是评查活动所遵循的规则与标尺,目前的评查工作规定及相关指引围绕实体处理、办案程序、办理效果等方面明确了评查规范和要求,有一定的抽象性、概括性,可以结合评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清单化、表格化细化梳理评查标准,使评查人员易于把握,提高评查效率。二是按评查难易程度对案件分类分流。将诉判不一、法定不批准逮捕等案件归为“复杂评查案件”进行评查;诉判一致且无信访申诉等案件归为“简易评查案件”,简化评查内容和程序,且对评查无异议的案件简化评查结果审批流程。三是不断提高评查智能化水平。升级完善质量评查软件,对系统案卡反映的办案信息自动查验,对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自动对比分析,自动筛查出常见的程序性问题,对较为复杂的办案实体问题由评查人员进行人工评查。条件具备的检察院,可以采用“智能+人工”的评查模式,逐步推行“每案必评”,对每一个案件实体、程序、效果方面进行普遍评查,为每一个案件贴上“质量标签”。
统筹好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最高检提出的“一取消三不再”,并不是不要数据,而是不要虚假的数据。检察业务数据是在检察业务中进行各种统计、分析、研究等所依据的数值和案件信息,对汇聚海量个案办理信息形成的业务数据进行的质效分析,是业务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深入开展质量评查的重要参考。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是前提和基础,数据真实准确是数据生命线,也是数据使用、开展监督、服务决策、指导业务的基础。要从系统案卡的填录、数据审核,到报表生成全过程各环节规范操作运行,确保数据源头准确和业务报表质量。做实宏观案件质效分析是关键,要以问题为导向,对业务数据实事求是地分析研判,把握检察业务工作态势,找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或业务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措施,为业务决策和指导提供精准的参考,也为深入开展质量评查提供方向和重点,同时,也可将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典型性的问题纳入宏观质效分析。比如,针对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放权”,自由裁量的“加权”、捕诉一体的“集权”,认罪认罚从宽的“主导权”,检察权运行方式发生深刻变化,被滥用、异化的风险增加,可围绕捕后不诉、捕后轻缓化情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量刑建议的提出及采纳情况等开展专项质效分析,对研判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并作为质量评查的重点内容。
用实管理结果
管案与管人同向发力促高质效
“三个管理”的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检察官是案件办理的主体,深化“三个管理”,就必须加强管理结果的运用,把管案与管人有机结合,做实对“案”的评价与对“人”的管理同向发力,引导每一位检察官自觉在办案中坚持“三个善于”,真正当好高质效办案的“第一责任人”。
运用管理结果提升办案质效。将开展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案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通报,督促检察官对照问题,逐案逐项、见人见案地深刻剖析原因,切实整改,确保“评查—反馈—整改”全过程闭环管理,整改情况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定期梳理总结问题,通过召开讲评会等方式,向全体办案人员讲评办案中频发易错问题及注意事项,提示检察官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并不断建立健全长效质量管理机制。同时,对管理中发现的影响检察权运行和司法责任落实的问题,积极提出对策建议,如对检察官联席会监督属性较弱,易流于形式的问题,可探索细化检察官联席会的职能职责、参加人员、案件范围、程序流程和责任划分,对不采纳联席会多数人意见的,可建立报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审核机制。
坚持管案与管人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激励、惩戒与保障机制。将对案件的管理结果与对人的管理有效挂钩,在激励与惩戒中,在明责、履责、督责、考责、追责中,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是完善激励机制,既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着力,也从人的管理上下功夫,完善业务培训、履职保障、考核激励、职级晋升等制度机制,发挥制度激励引导作用,激发检察官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二是落实落细司法责任追究机制,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进一步细化违反检察办案职责问题线索的发现、移送,追责程序启动,内外部、上下级协作衔接等工作机制,形成追责合力,尤其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职能双向协作配合机制,对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调查、处置,实现从“案”到“人”的监督衔接。检务督察部门在开展督察过程中,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问题的,及时移送开展质量评查,实现从“人”到“案”的监督衔接;进一步细化司法责任认定的规则、标准和与检察官惩戒机制的衔接,推动形成惩戒完整链条。三是健全保障机制,健全完善容错机制和司法责任豁免情形,在依法严肃追责的同时,保护检察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
(作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宋能君,此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