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对校园欺凌勇敢说“不”——预防校园欺凌原创普法短剧《逆“凌”》
日期:2024-12-17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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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小打小闹?是恶作剧?

你是否遭受过校园欺凌?

你看见过校园欺凌吗?

你知道参与实施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吗?

揭阳未检带你走进普法微剧场,

让我们一起向校园欺凌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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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揭阳检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