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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监督,实为敛财!最高检披露新闻删帖敲诈犯罪新动向
日期:2024-12-26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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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但实际是通过恶意炒作或制造舆情威胁敛财。”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类案件的新特点进行了解读。

 

  随着互联网与自媒体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利用网站、自媒体等平台,恶意搜集、编发负面信息,通过有偿新闻、有偿删帖、以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财物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日渐高发多发,严重侵害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 一是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非接触性。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但实际是通过恶意炒作或制造舆情威胁敛财。即通过网络广泛搜集并发布相关企业的负面信息,以舆论裹挟被发布对象,通过“花钱删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有的主动联系被害方投放负面信息,迫使被害单位缴费删帖,有的以扩大负面影响实施胁迫,打着“商业合作”的旗号,以签订合作协议形式收费规避风险,掩饰犯罪,企图为敲诈敛财披上“合法”外衣。

 

  ▶ 二是犯罪对象体现较明确的目标性、时机性。主要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易受威胁。

 

  ▶ 三是犯罪方式呈现专业性、组织性。既有个别新媒体从业人员滥用舆论监督权以媒谋私,更多的是不法分子通过成立专门公司,经营管理、媒体运营、暗访撰稿、信息发布、对接删帖“一条龙”作业,借助短视频平台、微信、微博等平台注册账号,形成网络媒体矩阵,有专人负责负面信息收集发布,专人负责联络洽谈“合作费用”,专人负责签订所谓合同及风险防控。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时,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正是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点。对于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据悉,202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协同推进“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已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案件159件423人。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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