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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下午,我院提起的揭阳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普宁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我院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普宁市占陇万旺印染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旺等五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等不同刑期。同时,判决被告单位普宁市占陇万旺印染厂赔偿因其违法向水体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464798.71元;并承担该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事务性费用61200元、生态损害鉴定费用191200元。此案的宣判,打破了“个人破坏生态环境由政府买单”的现状。
该案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揭阳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中,我院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给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了警钟,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办理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美好需求。
充分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练江水质,守护普宁的绿水青山,是新时代普宁检察的使命所在,也是普宁检察努力答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答卷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