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认罪认罚调研报告
日期:2020-11-20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5786

    我院从2019年4月以来开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31日,我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21件299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案件55件149人,占审结人数的49.83% ;审结职务犯罪案件共19件19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1件1人,占审结人数的5.26%;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共18件40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共11件17人,占审结人数的42.5%;审结侵犯财产权案件共502件607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316件355人,占审结人数的58.28%。我院2019年4月以来审结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侵犯财产权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共183件251人,数量较少。自2020年1月开始,我院二部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增多,1-5月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共165件215人。
    (一)我院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工作上,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院领导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对于认罪认罚这项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市领导汇报,取得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根据上级通知,本院要求每月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数量要达到70%的比例,并落实每月更新认罪认罚案件数据,扩大案件适用的宽度,增加司法温度,切实做到保障人权、化解司法矛盾。
    二、积极做好提出量刑建议工作,严格落实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规定。力争做到确定刑量刑建议达到50%的占比,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敏感的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其他案件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三、跟进已判决案件,严格把控宽严相济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从而减少社会对抗并节约司法资源。但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后又无正当理由反悔,并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对于这种涉嫌滥用诉权的不诚信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从根本上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良性运行。
    四、扩大适用案件范围,适用重大要案。2019年下半年以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主要集中在普通刑事案件,今年以来,我院第一次将该制度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这将对以后开展该项工作带来更多的经验。
    (二)我院在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难度较大。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一方面是量刑情节具有先天的不确定性,如退赔、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在不同诉讼阶段就可能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是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仅对23种常见犯罪的基准刑进行了说明,对一些新型案件或者案情较为复杂、法定刑幅度较大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承办人在作出量刑建议时可参考的依据较少,往往难以给出较为确切的量刑建议,也就难以保证同一类犯罪按照一个标准来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制定检察机关和和审判机关统一的《量刑指南》,这有利于检察官作出科学的量刑建议,从而提高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从而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时,提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
    二、对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予以必要限制。经过控辩协商后提出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对被追诉人的量刑优惠和控辩双方合意。如果一审判决采纳量刑建议,被追诉人再提出上诉,不仅投机性非常明显,而且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旨趣。因此,建议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被追诉人之上诉权利作出必要限制。当然,若存在“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形的,被追溯人可依法提出上诉。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智力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院将全力以赴,继续找差距、抓落实,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顺利完成上级院下发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