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9]·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
- [01-09]·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
- [01-08]·【法治日报】发现未成年女孩被
- [01-08]·解码2025检察公益诉讼高频词
- [01-07]·检察担当暖民心 喜获赞誉启新
- [01-07]·本月起,遛狗不拴绳最高拘留10
- [01-07]·最高检工作报告首场征求意见座
- [01-06]·时时刻刻、事事处处践行对党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档案类型:照片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为保障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更加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2010年10月,这项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2018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写入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等各类案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生动诠释了人民检察制度的人民性。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