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5]·【视频】玉器江湖里,一场“锦
- [08-15]·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 [08-14]·【全国生态日】听见,守护的另
- [08-13]·为基层减负,如何精简文件?
- [08-12]·25秒得手!揭秘新型窃取虚拟币
- [08-12]·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半年报
- [08-11]·莫当“躲事儿”干部
- [08-11]·【检之道】以高质效履职服务保
弘扬法治精神,传递法治力量。
今日推出的《朋友圈里的“减肥药”》,是我院与市电视台合作拍摄的系列节目之二,敬请观看。
检察官普法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拘役至无期徒刑。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判处拘役至无期徒刑。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揭阳广播电视台、揭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