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0]·这4种电话,别接、别回、别点
- [10-20]·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
- [10-17]·微漫画丨公益诉讼守护燃气安全
- [10-17]·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10-16]·关于发动全市文明实践力量参与
- [10-16]·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 [10-15]·最高检党组第五轮巡视启动!
- [10-15]·【法治平安建设广东行】广东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之一。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设有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监狱和看守所检察室,专门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从刑事诉讼全流程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看守所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对看守所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法律在看守所的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落实拘役罪犯“回家”制度,有助于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激发改造动力、维系家庭社会纽带、降低再犯罪率。但在司法实践中,拘役罪犯"回家"缺乏操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适用率较低。
针对这一情况,去年7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公安局,会签了全国首个省级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法律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市拘役罪犯“回家”案件办理明确了具体规范,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共依法办理拘役罪犯“回家”53人次。此项举措是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社会效益的智慧实践,体现的是司法文明的温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将持续细化落实该项制度,同时不断宣传该项制度的深远意义。
来源:重庆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