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侵犯商标权犯罪呈现新动向,检察机关:紧跟新技术新业态,依法加大侵犯商标权犯罪惩治力度
日期:2026-01-28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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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侵犯商标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约占八成以上。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标权犯罪19050人。检察办案发现,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除在食品药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香烟白酒等传统领域仍较为多发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信息网络技术进步,呈现一些新趋势新特点,治罪与治理难度更大。

 

  一、商标使用方式由物理使用向电子化使用演进。随着智能手机、蓝牙耳机等物联网产品的普及,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印刷、贴附、激光刻印等方式,也不必具有传统物理载体。一些不法分子在电子设备开机、连接配对等环节,通过在弹窗、屏幕中显示电子化商标标识的方式侵犯他人商标权,技术性和隐蔽性更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刘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甲公司授权,从他人处购入假冒甲公司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其中,部分假冒的蓝牙耳机产品外观上没有标注注册商标,但连接电子设备终端时,会在电子设备弹窗界面显示甲公司注册商标,并配套印有上述商标的包装盒出售,致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

 

  二、犯罪对象从商品商标向服务商标延伸。服务商标已被纳入刑事保护范围。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案件,涉及教育培训、酒店住宿、家电维修、时装走秀等领域。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服务场所、店铺招牌、广告资料等载体上冒用他人服务商标,“照搬”他人经营模式,导致权利人商誉与品牌价值贬损。如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黄某等人未经权利人乙公司授权,在自行组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现场,以及向客户发放的招募文件、海报、邀请函等多处突出使用乙公司注册商标,使相关公众对时装表演活动的组织者和来源产生混淆。黄某等人通过报名费等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

 

  三、涉案领域由线下交易向网络电商等新业态拓展。当前,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商标权、制假售假现象多发。特别是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实施侵犯商标权犯罪,通常以团伙形式作案,部分通过直播售假、付费推广引流、冒用正品链接等手段增加销量,犯罪链条较长,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交易存在真假混同、“货不对版”等情况,严重影响商品品牌信誉和经济秩序。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犯罪团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店铺并上传正品链接,通过广告代理商合作进行付费推广获取流量,再将电子商务网站店铺正品链接与自建网站上的仿品链接关联跳转,向消费者出售假冒耳机、运动鞋等商品,非法经营数额1.6亿元。

 

  四、犯罪手段由传统制假售假向“旧货翻新再售”升级。近年来,在手机、汽车等数码产品、耐用消费品等领域,以更改产品序列号等关键性识别信息、更换核心零部件等方式,将二手商品“翻新”后冒充新品再次出售等现象多发常见。行为人多通过非法办理资质证件、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等方式掩盖犯罪行为,形成覆盖生产、回收、改装、交易等多环节的黑灰产业链,破坏二手商品流通秩序,损害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案。张某等人未经权利人丙公司授权,购入大量二手丙公司品牌光调制解调器(俗称“光猫”),通过拆解、保留并清洗主板,将含有丙公司注册商标的“光猫”外壳、天线等零部件进行组装,未按规定标注为翻新产品,而是更改产品“三码”(即SN码、MAC码、PROID码)等关键性识别信息,在部分外壳贴附含丙公司注册商标标签,以冒充新品方式出售,非法经营数额800万余元。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紧跟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重点关注新的侵权领域、侵权对象、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依法加大侵犯商标权犯罪惩治力度,强化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推动商标管理使用规范化;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强化商标保护意识,提高商标辨识力,主动选择正版产品,全社会共同凝聚起强大的反侵权力量,共建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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