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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口头合同、格式条款……这四大高频民事法律风险需警惕!
日期:2026-05-26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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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为民法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为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围绕“学习民法典、法治护营商”,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梳理了合同管理域四大高频民事法律风险警示。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风险一

口头合同,事后说不清

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典型场景

  老客户长期合作全靠一句话、一条微信,一旦出现质量、价款争议,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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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二

格式条款未提示,可能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典型场景

  入驻协议、销售合同里藏着“最终解释权归我方”,但未加粗、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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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

印章管理混乱,等于把公章交给别人

民法典第170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典型场景

  项目部章、资料章被用来签合同、打欠条;员工私刻公章,企业仍被法院认定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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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四

口头合同,事后说不清

民法典第686、687、688条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典型场景

  朋友、关联公司一声招呼就签字担保,最终被债权人起诉执行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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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护产权、守契约、促公平、保安全,平等保护各类主体,依法护航营商环境。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主动学习民法典,坚守诚信经营、守法经营,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维权靠法。检察机关也将持续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用心用情为市场主体保驾护航,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杭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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