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实践中看羁押必要性审查
日期:2017-07-31  发布人:liuqinghua  浏览量:119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依职权或依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普宁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大胆探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建立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坚决打破“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至2014年3月份,监所检察科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2宗13人,全部被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评估,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序推动。
在无法对全部案件开展审查的情况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针对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重点案件和重点人员,加强羁押的评估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0条明确了羁押必要性评估、了解办案进度、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查阅案卷材料等七种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结合监所检察实际,确保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是随着证据收集的完整程度,致使案件定性、量刑发生变化的情形。比如定性的证据发生变化使重罪变为轻罪;核实了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主要证据已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据、串供的风险降低,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和身份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经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者系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监教条件但现已具备的情形。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进行全方位分析评估,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二)注重沟通协调,拓宽信息来源渠道。针对业务情况,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公安、法院、看守所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案件的诉讼情况,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利用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有利条件,在日常工作中对在押人员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查。2014年2月份,监所检察科办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蔡某生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就是驻看守所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2013年11月2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生与受害人张国雄双方驾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国雄当场死亡,蔡某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并起诉至公诉科。监所科获悉这一情况后,派员对涉案双方家属作了解,并审阅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收据、协议书、请求书等案卷材料,立即对该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该案的案情,从刑事和解、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角度,建议对蔡某生取保候审,但由于肇事方与受害人家属因事前赔偿问题约定出现分歧,使该案无法达成最终和解。监所科与公诉科办案人员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监所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向公诉科发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蔡某生变更强制措施,蔡某生被取保候审。犯罪嫌嫌人家属和受害人家属对我院公正执法赞叹不已,受害人家属还特地向检察院送来了“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锦旗表示感谢。
(三)宽严相济,致力促进社会和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法,要求司法机关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监所检察部门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更要注重保障人权,因此,维护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2013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坝的妻子尤映卿给我院检察长朱喜荣写来了“求情信”,信中详述:张某坝因为谋一家人生计,帮人砸碎回收的医疗废品,被刑拘关押在看守所。她患风湿多病,家有两个患精神病未娶老婆的儿子,平时一家4口人的生活重担全落在张某坝身上,现在其被羁押在看守所,一家失去了支柱,全家生计无着落,整个家庭彬濒临破产,恳求领导们同情她家的遭遇,救救她的家庭,酌情减轻对张某坝的处罚。“求情信”转到监所检察科后,监所检察科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方面与正在审查该案的公诉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听取了办案人员的意见;另一方面即派员进行了解和核实尤映卿来信反映的情况。经过核查,尤映卿所反映的情况事实存在,且张某坝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案件的相关证据也已经固定,而且逮捕时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已经消失,依法可以对张某坝变更强制措施。于是,监所检察部门经向领导汇报批准后,向公诉部门发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公诉部门在收到建议函的第三天就将张某坝取保候审。此案的成功建议,是我院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善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老弱病残,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典范。
(四)与刑事和解制度对接,提升监督工作效果。
监所部门将刑事和解机制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相结合,努力发挥机制合力,提升监督效果。例如,犯罪嫌疑人林某松交通肇事罪一案,案发后林某松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38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向公诉科提交了和解协议书,请求检察机关不追究林某松刑事责任的请求书,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林某松的家属向我院申请对林某松执行取保候审。监所检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责,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认为林某松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遂建议本院公诉部门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几点建议
尽管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因缺乏可行性操作指引,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力度不足和办案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制约,束缚了监督的主动性,这些都亟待进一步加以解决和克服。
一是与办案部门建立沟通互动制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都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这些部门要建立工作互动制度,多方协调沟通,打破各自办案的局面,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形成制度规范。
二是及时推出可行性工作指南。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检察职能,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刑事诉讼规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是作为业务指导还是比较简单,业务操作规范欠缺,还需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出台一些指导性工作规范。
三是加强监所人员的配置和培训。目前作为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监所检察部门配置的人员较少,工作任务重,应进一步加强对监所人员的配置和业务素能培训,全方位提高监所干警发现问题、协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监所检察部门新增的一项职能,为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