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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普宁市看守所对我院提起公诉的二宗防疫期间以卖口罩为名实施的诈骗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了起诉书指控的二名被告人的诈骗犯罪事实。普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洪、李某鑫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及3万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诈骗所得钱款。我院提起公诉的二宗涉疫情犯罪案件至此圆满收官。
二宗案件量刑建议全部被采纳,是我院发挥检察主导作用,促进涉疫情犯罪量刑建议精确化的一个缩影。
办案检察官在案件侦查阶段,就注重运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客观收集量刑情节,确保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全面可靠。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对接量刑规范化要求,认真研究同类案件的刑罚幅度,为提出精确量刑提供参考。同时通过主导协商机制,促使被告人全面认罪认罚,二名被告人都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着办案的深入,涉疫情的案件已经逐步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院将继续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充分考虑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用足用好法律武器,特别是用好量刑建议这一有力“武器”,强化检察监督主导作用,依法体现从快从严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