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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申请;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监管机关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
5.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病时得到及时治疗的权利;
6.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通风报信、串供等妨害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