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授“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在监狱服刑人员权利义务
日期:2023-09-12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3666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辨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9.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10.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11.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12.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13.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教育的义务;

  14.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15.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16.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17.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