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8]·全省传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
- [10-28]·前三季度立案办理食用农产品安
- [10-27]·“我进群一年了,觉得自己像个
- [10-27]·最高检首次举办常态化以来全国
- [10-27]·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公告
- [10-24]·我市召开“百千万工程”五年显
- [10-24]·“十五五”,这么干!
- [10-23]·警惕!他们只是“跑跑腿”,终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辨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9.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10.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11.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12.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13.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教育的义务;
14.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15.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16.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17.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