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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日期:2023-04-12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2103

  申请国家赔偿监督 

  权利告知与风险提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部门依法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称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当事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申请。申请存在风险,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以下情形告知,请予注意: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2.载明了具体的赔偿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赔偿监督申请书;

  3.法院赔委会决定书或者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经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完备后方予以受理审查。

  申请人应在赔偿监督申请书中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案件将无法得到及时答复。

  申请人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如实提交,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是原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的;

  2.法院赔委会正在处理、尚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法院赔委会已经决定重新审查的或者法院已经裁定行政赔偿再审的;

  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不予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提出重新审查意见;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并将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4.违反程序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5.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三、不予抗诉 

  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提出抗诉;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提出抗诉,并将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

  6.错误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的;

  7.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8.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9.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提出抗诉,只是启动人民法院的重新审查程序或再审程序,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改变原决定或再审改判。是否改变原决定或再审改判,由人民法院审查或审理后决定。

  2.申请不影响原决定或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3.者说住址和联系方式,否则申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5.如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请向我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