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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获评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这一综合性国家级荣誉的取得,是对普宁市人民检察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充分肯定和最高褒奖,标志着全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迈上一个新的更高台阶。
“全国文明单位”是综合性评价的国家级最高荣誉,体现一个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先进性和示范性,由中央文明委组织综合性评选,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一直以来,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建设过硬队伍、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检察形象的重要抓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后获得2014-2015年度广东省文明单位、第六届、第七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第九届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2019年被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评为第五批广东省学雷锋活动示范点、被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授予“青少年维权岗”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