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14]·军营里响起迎春“法治之声”
- [02-13]·英歌闹新春 欢乐过大年 | 普
- [02-1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
- [02-12]·打造“英歌不夜城”!普宁英歌
- [02-12]·“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
- [02-11]·数读“十四五”时期广东“构建
- [02-11]·最高检召开“弘扬新时代检察精
- [02-10]·【检之道】锚定“三个更加”,
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旺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旺于2020年12月7日主动上缴对练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等各项合计717198.71元。该案是揭阳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我院对吴某旺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赔偿对练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等各项合计717198.71元。
2019年4月29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吴某旺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普宁市人民法院支持我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对练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等各项合计717198.71元。宣判后,该案被告人吴某旺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0年7月31日,普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仍支持我院诉求,被告人吴某旺又上诉。2020年10月2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责令赔偿经济损失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宣判和执行,打破了“个人破坏生态环境由政府买单”的现状,给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了警钟,充分发挥“办理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保护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