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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行政检察宣传周”之带您了解行政检察(一)
日期:2024-07-12  发布人: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量: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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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当前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一。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已形成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

 

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行政检察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行政裁判结果的监督;

 

  二、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三、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

 

  一、对行政裁判结果的监督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的监督。监督方式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其中,抗诉采取“上抗下”的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同级监督方式。

 

  Q:哪些情形可以申请监督?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Q:申请时限怎么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一定要及时申请监督。

 

  Q:向谁申请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来源:揭阳检察 微信公众号